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4] 关联交易视同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5] 股东会审议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董事会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1] 其他审批情况 - 未达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担保外)由董事长批准,若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则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11] 金额计算原则 -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按发生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2]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2] 协议期限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的,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14] 董事会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6] 交易协议与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应签书面协议并按规定披露[17]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19] - 公司应根据关联交易类型披露有关内容[20] 豁免情况 - 特定关联交易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表决和披露[20] 规则执行与解释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2] - 规则与国家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其规定执行[24] - 规则由董事会提出并负责解释[24] - 规则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25]
恒宝股份(002104) - 关联交易决策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