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除担保)由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由董事会审议[12]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人担保规定,有关股东需回避表决[12] -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规定[14] - 应披露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审议流程 - 董事长审查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8] 日常关联交易 - 已审议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重大变化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变化或期满续签需提交审议[20]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中变化或期满续签按规定处理[20] - 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数量多,可按类别预计总金额提交审议,超出预计需重新提请审议[20] - 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除买断式外按委托代理费适用规定审议披露[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21] - 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1] 豁免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如获赠现金、关联人提供低息资金等[22]
京华激光(603607) - 京华激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