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两个月以内召开[4] 股东会召集请求及反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股东会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3] 投票时间及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且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4] 延期或取消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交所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需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24] 决议效力及撤销 - 股东对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对会议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9] 关联交易表决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6] 投票表决方式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6]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7] 计票和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7] 董事就任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就任[29] 争议处理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前应执行股东会决议[30] 信息披露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影响,生效后配合执行[30]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0] 议事规则相关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规、章程冲突,以法规或章程规定为准[32] - 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33] - 议事规则中“以上”“内”“以下”含本数,“低于”等不含本数[33] - 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4]
港迪技术(301633)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