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7]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7]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7]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应审计[8][9]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无须审计,除非另有规定[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9]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9] 信息披露义务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3] - 发生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13] -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5] - 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应及时披露[15]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事件应披露[16] - 涉及收购、合并等致股本总额重大变化应依法报告、公告[17]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17]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1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具体事宜,是直接责任人[19]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股东相关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8] - 通过接受委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9] 内幕信息与保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37]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37] - 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8] 暂缓与豁免披露 -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33] - 应在年度报告等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34] - 信息披露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31] -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1] 其他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内幕信息等[39]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有证据证明履职除外[39]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证监会、交易所监督[39]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追责[39]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十年[41] - 证券部协助保存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文件资料[4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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