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30110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鸿铭股份鸿铭股份(SZ:301105)2025-08-27 19:53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含其他组织)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8]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除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3]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3]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累计计算原则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对应规定[14]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14] 申报与披露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申报关联方变更情况[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9][25] - 公司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按规定审议披露,超预计重新审议[16]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15]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16]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7]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1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