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内部控制 - 公司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内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4]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1]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4] 项目论证与审议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2][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募集资金置换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相关事项可在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4]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4]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资金使用审核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办法执行与解释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新颁布文件为准[28]
东星医疗(30129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