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担保审批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1]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2]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2]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合理商业逻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3]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2] 其他担保规定 -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13] - 担保对象应至少提前15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15]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不要求提供反担保[19] - 董事会同次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需逐项表决,且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0] -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时,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21]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具备《民法典》要求内容[21]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及跟进合同履行情况[22][23] - 担保对象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3]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4] - 已披露担保事项,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6]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责任[2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3]
舜宇精工(83190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