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30127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瑞晨环保瑞晨环保(SZ:301273)2025-08-27 21:05

重大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等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内部报告[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与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9] - 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10]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变化需报告[10] - 董事等辞任、被解聘需报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披露[13][14] 重大风险界定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30%属重大风险[11] 信息报告时间及流程 - 报告义务人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7] -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当日预报重大信息[19] - 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决议两个交易日内报告[19] - 与有关当事人签署重大事件协议当日报告主要内容[19] - 重大事件进展或变化及时报告情况[19] - 控股股东等在公司发行新股等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18] - 公共传媒出现对股价有影响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等告知公司[18] - 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当日评估、审核并判定处理方式[18] - 公司及其各部门等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当日内报告重大信息[26] 信息报送及监督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由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28] - 审计委员会成员监督其他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28] 责任与制度 - 控股股东等积极配合公司调查、问询并如实回复[31] -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33] -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多种情形[33]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3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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