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30127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瑞晨环保瑞晨环保(SZ:301273)2025-08-27 21:05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2]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2]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2] 信息披露媒体与原则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为刊登公告和其他需披露信息的媒体[8]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披露[6] - 定期报告等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披露[6] -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原则[4] 重大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9] - 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6]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交易关注指标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关注[2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关注[28]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关注[28]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2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8] 人员持股与报告 - 董事等持股变动应自事实发生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37] -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等报告[38]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4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4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等[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