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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30127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瑞晨环保瑞晨环保(SZ:301273)2025-08-27 21:05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会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5] 选聘规则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8]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要求、事务所报送资料、资质审查等,聘期一年可续聘[8][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不同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10] - 审计委员会续聘时应对会计师工作及质量评价,否定则改聘[12]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7] 改聘规定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18] - 改聘公告需披露解聘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等多项内容[16]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责[16]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变更情况[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19] 其他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行为,公司不再选聘其工作[1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