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30127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瑞晨环保瑞晨环保(SZ:301273)2025-08-27 21:05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5] - 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11] - 使用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先由使用部门提计划,经主管领导签字,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签字后付款[13][14] 募集资金存放 - 应存放于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5]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公司应重新论证[13]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0]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豁免程序[15] - 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资金使用特殊情况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5]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8] - 超募资金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使用需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协议与监管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5][6] 关联人规定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若发现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3]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应在资金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归还情况[17]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31]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0]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32]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2] 保荐机构与独财顾问职责 - 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 公司在年度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32]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2] - 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2] 办法执行与解释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36]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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