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603667) - 五洲新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制订)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五洲 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 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