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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00297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侨银股份侨银股份(SZ:002973)2025-08-27 21:06

资金支取与置换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3]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35]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3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8]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3]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34]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异常处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4]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5]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应及时披露,调整计划需同时披露调整后计划[36]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董事会应修改[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