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协议签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投向[9]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9]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2]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闲置资金补流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应通过专户,仅限主营相关经营使用[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19] 资金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提出鉴证结论[26] 保荐与顾问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改变用途情形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23]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2]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16]
宏源药业(30124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