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002328)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4] 审计委员会任期 - 成员每届任期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6]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应提前三日提供资料[6]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十年[10]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12] - 审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及欺诈等可能性[13]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提聘用或更换建议,审核费用及条款[15]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履职评估及自身监督报告[16] 内部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参与负责人考核[20]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至少半年对重大事项检查并报告[21] 股东会会议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20] - 临时股东会在提议后两个月内召开[20] 股东诉讼与召集 - 接受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可起诉[22] - 三十日内未起诉股东可自行起诉,自行召集费用公司承担[22][23] 细则制定与修改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批准生效,修改亦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