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00232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新朋股份新朋股份(SZ:002328)2025-08-27 21:06

对外财务资助定义 - 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除外[2]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次/累计资助金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5] -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8] 其他股东资助要求 - 为持股不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5] - 为含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6]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9]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在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下需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逾期未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11]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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