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30072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宏达电子宏达电子(SZ:300726)2025-08-27 21: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5]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定期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20]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21] 业绩预告披露情形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披露业绩预告[24] -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非后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需披露业绩预告[24]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一月内披露业绩预告[23]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5]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特定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负责本制度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30]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0]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报告第一责任人[3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并办理对外公布事宜[34] 关联人相关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7]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5] -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5] -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5] -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公司关联法人等[46] 其他规定 -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43] - 公司应向保荐人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3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4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