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 担保审议标准 - 担保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担保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需股东会审议[6]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等关联方担保事项,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同等比例担保,部分情形可免提交股东会[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为不符合条件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15] 担保流程 - 财务部门需实地调查被担保人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董事会办公室对被担保人及担保事项进行合规性复核,通过后履行审批程序[23] 担保限制 - 公司不接受已设定担保或权利限制的资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17] 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内容[20] - 财务部门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核对[22] 后续跟踪 - 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每三个月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被担保人情况[23]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应通知被担保人做好清偿工作[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4] 监督审计与披露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24]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7] - 董事会秘书是担保信息披露责任人,需记录审议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7] - 披露内容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及占比等[27] - 被担保人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27]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需通报情况并提供资料[27]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需控制知情范围,知悉人员有保密义务[28] - 财务部门应向审计人员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29] 责任追究 - 董事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公司追究责任[31] - 未经审批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1]
金石亚药(30043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