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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何氏眼科何氏眼科(SZ:301103)2025-08-27 22:4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 则完成。 1 真实性是指信息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