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及时公告主要内容,协议提前终止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7]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有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30]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8]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31] 资金管理与用途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为高安全性非保本型[19]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需明确使用计划[21] 用途改变界定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24] 制度生效与管理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35][36]
上海钢联(30022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