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300226)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年8月)
资金占用限制 -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5] - 控股股东等不得通过十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6] 管理机制 - 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等资金占用的管理[9]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10] - 财务部负责日常资金管理,监控并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12] 审计与披露 - 外部审计师审计时应就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据此公告[14] - 董事和高级人员获悉占用资金情况应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和披露信息[14] 责任承担 -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担责[16] - 违规人员将被处分[16] 清偿机制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用可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金[16] - 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严控非现金资产清偿[17] 以资抵债规定 - 以资抵债资产须属同一业务体系,要经评估和审计[18] - 独立董事要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请中介出报告[18]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8]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2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