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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集团(60370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宁水集团宁水集团(SH:603700)2025-08-28 17:54

募集资金协议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配合,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募集资金应存于专户,专户数量不超投资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2] - 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未达计划50%等,公司应重新讨论并披露进展[12] - 项目拟延期实施,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3]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等行为[10] - 资金支出须履行审批手续[1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暂时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公告[14][1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开展[16]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高风险投资及资助他人[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项目实施主体与地点变更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3] 变更募投项目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需可行性分析[23]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3]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等[24] 项目转让与置换 - 公司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转让原因、已使用资金等[24]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 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7]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8] 保荐人与财务顾问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 董事会应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报告和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