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605266)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任职限制 -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连续任职满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4]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4] - 审计等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8]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8] 提名与解聘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9]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达标或缺会计人士,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9] 工作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3]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费用与津贴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15] 其他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9]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2] - 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