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6][7]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履行协议,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检查与调整 -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并报告结果[1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情况[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1] - 募投项目预计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12][13]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6个月内置换,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不超总额30%[15]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与要求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0]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由董事会决议[21]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4]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符合要求并披露信息[15] - 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投主营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和信息披露[16]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与核查 - 董事会应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并持续披露[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8]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报告及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8]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28]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及其指定人员有权现场调查[29] 办法生效与修改 -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31]
智洋创新(688191) -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