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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公司(68834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8 18:49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1]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12]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公司应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使用情况[10]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资金安全与披露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5]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或独董发表同意意见[2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0]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保荐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或独董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或独董核查报告和会计师鉴证报告结论[26] 资金使用范围与制度生效 - 公司募集资金可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26]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