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8]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 七种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批,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全资或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豁免部分审批规定[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具合理商业逻辑,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人需提供反担保[10] -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信息披露 - 为联属公司融资担保等按《港交所上市规则》界定资产比率合共超8%,需及时披露[12] - 对外担保及反担保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应遵守《港交所上市规则》[12] 合同管理 - 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责任人需审查合同,拒绝不合理条款[14]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5] 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经办,包括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等多项职责[16][18] 风险处理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经办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向董事会报告[19] - 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告董事会[20]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应控制风险[21] - 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应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21] - 因被担保人违约造成损失,应及时追偿[21] - 财务部门应针对其他风险提出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22] 责任追究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担责[23]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越权签署合同或怠于履职致损,公司追究责任[24]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华虹公司(68834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