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资金部提交担保申请[12] - 公司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评估需考虑其经营、财务、反担保等多方面状况[12] - 公司董事会同次会议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需逐项表决,且均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5] 担保后续管理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22] - 资金部需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18] - 公司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16] - 资金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8] - 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被担保债务展期需继续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9] -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应向被担保人追偿[20] 信息披露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决议后,需按要求报送深圳交易所并披露信息[2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7]
春兴精工(00254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