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688317) - 之江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之江生物之江生物(SH:688317)2025-08-28 18:5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9] 募集资金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 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擅自改变用途需特定程序[19]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14] 协议与计划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6]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24]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2]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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