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688317) - 之江生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之江生物之江生物(SH:688317)2025-08-28 18:56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关联担保规则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关联财务资助规则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15]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相应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关联交易其他规则 - 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标准[17] - 关联交易执行中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按变更后交易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0]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4] - 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7]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8] 资金往来规则 - 与控股股东等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履行程序、明确结算期限,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30] - 控股股东等不得以下列13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如要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31] 审计与追责规则 -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披露[31] - 因关联方占用资金等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32] 特殊情况规则 - 与关联人发生的9种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35] 报告披露规则 -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8] 制度相关规则 - 制度中“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37]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39] - 制度规定与国家日后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