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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68865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元琛科技元琛科技(SH:688659)2025-08-28 18:56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形式与时间 - 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6]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6]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6]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6] 需披露的具体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9] -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9]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11]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15] 股东会相关披露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发通知[13] -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决议,且含律师见证意见[15]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 - 需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披露[13] 信息披露管理责任 -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19] 其他披露相关规定 - 公司宣传、营销等公开计划需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25]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和澄清公告[25]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6]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26]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行为[26]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报告经营等情况,总经理需签名保证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7] - 公司各部门等负责人应监控并报告符合披露标准的信息[27] -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责任人并要求赔偿[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告知董事会股权变动等应披露事项[28]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应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8]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3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情人员应控制信息知情范围,不得内幕交易[30]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3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