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002671)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1 嘉源·法律意见书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308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