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30024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1] -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5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关联关系[11] 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程序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程序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2] 资金与担保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公司无相应担保[14]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6]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9]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9]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9] 其他 -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非买断式委托按委托代理费适用制度[20]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废止[2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