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专款专用[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仅限主营业务,单次不超12个月,且需归还前次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5][16] 项目论证与变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4]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情况[24] 资金管理与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财务部需在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于签订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28] 资金节余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项目延期与进度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1] - 项目延期超6个月,总经理需向董事会说明原因及影响并报新实施时间表审议[31]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2]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的产品[14]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按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程序[27] - 公司每季度召开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讨论会议[27] - 财务部按季度对募投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效益分析,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效益核算情况[28][29] - 项目实施部门每月向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监察部报送月度工作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30]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1]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动废止[3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新开普(30024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