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30066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四条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 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