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议规则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含)以上等5种情形,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7][8]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含)以上等5种情形,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9] -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决策与管理机构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子公司无权决策[6]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研究评估与监督[6] -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拟投资项目信息收集、评估等工作[8] -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审计部门负责投资定期审计[7] - 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协议等法律审核[11] 审批与监督 - 除特定需审议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事后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0] - 董事会审议高风险投资事项时需关注内控、风险、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13] - 子公司对外投资需先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再经内部决策批准后实施[26] - 公司董事会应关注重大投资执行进展和效益,异常时查明原因追责[16]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状况[17] - 审计委员会监督对外投资活动,涵盖决策、计划、文件等多方面[17] 投资处置 - 公司在特定情况可回收对外投资,如经营期满、破产等[20] - 公司在特定情况可转让对外投资,如违背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21] 信息披露 - 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前知情人员保密[23] - 子公司重大事项需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公司以便披露[2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9][28]
必创科技(30066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