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9]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1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2] 信息披露特殊情况处理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12]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指定期报告之外的公告,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14] -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股东会表决事项、重大事件或深交所认为必要事项应及时披露[16] - 股东会结束当日应披露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16]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事宜,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情况[30][31][36]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收集、报告编制等具体事务[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非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33][37]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34]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等信息,审阅定期报告[34] -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督促保密并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36] - 财务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工作[36] 其他相关要求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等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9]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4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及相关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5] - 公司应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47] -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晓重大事件后应告知董事会秘书,董秘分析判断后按规定处理[42] - 各单位出现重大事项应尽快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紧急时可先口头通知[4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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