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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301010)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晶雪节能晶雪节能(SZ:301010)2025-08-28 20:36

股份相关 - 公司股份总数为10,8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3]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5] 股东权益与维权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等向法院诉讼[8]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等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等情况,股东可直接诉讼[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法院诉讼[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1]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4]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2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31]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31]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2]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33]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33]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1]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4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4] 审计与财务相关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4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披露[45]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45]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相关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47]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7]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