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松科技(68809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瑞松科技瑞松科技(SH:688090)2025-08-28 21:01

募集资金协议与时间要求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5] 资金使用期限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8]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核查与报告要求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2] 人员与制度规定 -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9] - 该指引施行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制度及该指引[39] - 该指引施行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制度规则[39] 其他 - 数字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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