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电气(002358) - 森源电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森源电气森源电气(SZ:002358)2025-08-28 21:02

信息披露报刊与网站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告报刊,巨潮资讯网站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2]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临时报告报送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报送临时报告[18]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报送临时报告[20]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需报送临时报告[20]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报送临时报告[20] 信息披露职责 - 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6]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7]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应在重大事项触及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及高管知悉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有传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也应及时披露[20]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若事件有进展或变化且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应及时披露[21] 收购合并披露 - 公司收购、合并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等重大变化,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2] 异常交易处理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可能影响交易时,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书面问询,控股股东等应配合信息披露[23]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人员构成、工作评价等[25] 招股说明书披露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规定,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后发行前公告,董事和高管对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4] 证券发行事项 - 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应向证监会说明并修改或补充公告[26] 报告披露责任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31] 报告草拟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管草拟,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董事和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2] - 重大信息临时公告由信息披露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管[34] 说明会安排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40] -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会议时间不少于两小时[41] -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45] 其他通知事项 - 特定对象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43] - 公司宣传计划等公开计划应在实施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39] 信息披露程序与报送 -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经提供信息单位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证券事务部编写文稿、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同意、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部办理披露事务等程序[46][47][48] - 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48] 保荐机构意见 -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须对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事项披露的真实性等发表独立意见[49] 制度实施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自查、评估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49] -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定期检查[51] 中小投资者沟通 -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沟通,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并定期见面[40] 内幕信息管理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57]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65] 财务管理与内控 -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由内部审计机构监督[64] 保密义务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53] - 公司信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同级别确定人及知情范围不同[53][55] - 董事长、总经理等各层次人员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签保密责任书[55] 信息泄漏处理 - 若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应启动紧急处理程序[62] 子企业信息报告 - 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联络人报告信息[66][67]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应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核实评价意见[81] 股东信息告知 -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董事会[72]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76]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76] 档案管理 -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79]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保管[81] 文件查阅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可随时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82] - 公司股东提供相关文件后可查阅已公开信息文件资料[82] - 其他人员查阅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82] 监管文件处理 -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应送交董事会秘书并通报[83] 违规处理 - 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索赔[85] -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对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相关人员责任不能免除[87]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责任人[87] 违法处罚与制度执行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按《证券法》规定处罚[88] -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执行[90] - 制度中按强制性规范作出的规定,随规范修改自动执行修改后内容[90] - 公司修订制度需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90] 制度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90] 制度落款时间 - 制度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