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52] - 全体董事、高管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5] - 公司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5] 信息披露内容 - 及时公平披露对股价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5]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应及时披露[6] - 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核心竞争力等的风险因素[7] 信息披露形式与时间 -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9] -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需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文件[16] - 配售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16]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9]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9]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9]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申请[20] 财务报告审计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4]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24][25]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25]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提交文件并披露[26] 重大合同与股份披露 - 公司与运营商各省市分公司合同单个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需对外披露[36] -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单笔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销售等合同需对外披露[3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需披露[33] 临时报告披露 -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要求公告[37] - 未按要求报送临时报告先披露提示性公告,承诺两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公告[39] - 筹划重大事件持续久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37] -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按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件进展[38]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需了解因素并披露[40] 经营业绩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33] -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32][33]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财务等人员草拟,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财务信息,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47]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9] 信息披露权限与职责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经授权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50]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文件,组织完成监管任务[53]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资料收集和报告编制并提交初审[54] 内部监督与管理 - 董事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就任子公司相关职务的董事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情况[55] - 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保证报告及时准确完整[55]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和高管信息披露行为,发现问题调查并提处理建议[56] 信息更正与保密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51] -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57] - 公司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61]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证监会指定媒体,网站为巨潮资讯网[59] - 信息可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59] -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64][65]
平治信息(300571)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