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300571)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杭州平治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 外。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 公司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之 前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