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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3010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晶雪节能晶雪节能(SZ:301010)2025-08-28 21:04

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2]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投入,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投资项目个数[6]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每12个月内用超募资金补流或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18] - 补流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8] 募集资金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检查一次[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应为保本型产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