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00358) - 海外监管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8-28 22:59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1]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1]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该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该项目可行性等重新论证[15]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原自有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8]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8]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9] 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等所列用途使用,擅自改变用途需特定程序并披露信息[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由董事会决议[25]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30]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0] 内部管理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30]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违规处理 - 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违规等情形,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1] - 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1]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若存在违规还应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31] 适用范围 - 募集资金存放在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33]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