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终止需两周内重新签订并公告[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1]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3] 募投项目延期与资金置换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3]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节余资金审议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内部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审计与核查报告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6]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28]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公司处分责任人并追究赔偿责任[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有更严格规定从其规定[28] -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28] -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相悖时按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制度或公司章程与相关规定相悖时按规定执行[29] - 本制度用语与公司章程用语含义相同,按章程定义诠释[29]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9]
第一拖拉机股份(00038) - 海外监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