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600261) - 阳光照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