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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600261) - 阳光照明董事会议事规则
阳光照明阳光照明(SH:600261)2025-08-29 15:55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 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公司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每届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可 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