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600261) - 阳光照明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投资的管理,保证投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上述对内投资系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有生产 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上述对外投资系指: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 限,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单笔重大投资(不含委托理财)涉及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投资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企业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