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002263) -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8月)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 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 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 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 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所负有 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