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00246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二六三二六三(SZ:002467)2025-08-29 16:2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后应在五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变更提议需征得其同意[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变更需征得股东同意[8] 股东自行召集与主持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10]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二日内发补充通知[12] 股东会通知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2]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4] 股东会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原因[15] 股东会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股东会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22] 董事选举投票制 - 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28] 股东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6] 股东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26] 股东会表决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5]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36] 股东会决议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32]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多项信息[39]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十年[33] 特殊情况处理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采取措施并公告报告[33]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章程就任[3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实施[34] 决议效力与撤销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控股股东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3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7] 规则执行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