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1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专户管理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制度,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6] 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检查与核查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6] 资金使用实施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14] 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情形[21]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4]
祖名股份(00303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